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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员会

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基金委员会

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章程

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章程

一.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决定成立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

二.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归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领导,接受国际基金委员会指导。

三.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总体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发展世界华人国际文化艺术的发现和艺术人才的培养,促进世界文化交流的进步,持续不断地支持世界华人演艺总会与世界演艺同步发展。

四.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国际间文化产业发展的方针,结合世界华人促进世界文化交流的需要,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发布项目指南;有效地运用世界华人演艺基金资助手段,指导协调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基础性研究工作;组织推动重点研究项目;促进研究成果向实用转化,组织和推动相应的国际合作和文化学术交流。

五.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实行科学基金制。主要机制是自由申请,同行评议,公平竞争,择优支持。辅之以"指南"引导,严格选题,突出重点,追踪成效。

六.世界华人演艺基金委员会设委员十八至二十五名,由舞蹈家、戏剧家、音乐家和各门类艺术家及管理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每期三年。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世界华人

基金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四名、秘书长一名(必要时可增设副秘书长),设立若干艺术交流评审组。世界华人演艺基金委员会委员、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监事组长由会长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聘请名誉会长。世界华人演艺基金委员会聘请顾问若干名组成顾问组,在世界华人国演艺基金委员会发展战略、艺术发展方向、完善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制和政策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建议。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设监事小组,使用合理性和评审公正性等方面起监督作用。

七.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的决策机构是全体委员会议,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办法;研究有关艺术领域的前沿动态,审定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在一定时期内资助的艺术领域重点项目;审定项目指南;制定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审定世界华人演艺基金计划预决算和其他重大事宜。

八.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监事小组组长等组成常务工作会议,主持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宜。

九.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处理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在业务上受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的领导,是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

十.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资助经评审、符合本会宗旨的基础性项目。

十一.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对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实行保密、回避制度。

十二.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资助的项目,要求为促进世界文化艺术交流发展中要求符合基础性、创新性原则。

十三.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已获得高等艺术技艺理念的资深艺术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应有两名高级艺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者所在单位、合作单位应对申请项目作实质性审查并签署意见,并为项目正常开展提供相应的条件。

十四.获得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列入申请者所在单位的艺术拓展和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参加的艺术家享受所在单位艺术家应享受的待遇和奖励。

十五.鼓励创新理念、民族文化艺术发展、跨行业的文化艺术支持合作者,共同申请基金项目;发挥民族艺术优势,鼓励各国高等艺术院校与社会文化活动合作,共同申请基金项目;鼓励国际合作文化交流,接受国内外资助或联合进行资助。

十六.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的基金,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

十七.本章程经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核准并发布。

 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世界华人国际演艺基金委员会


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
World Chinese International Performing Arts Lea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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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人国际演艺总会   驻华北京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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